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告 鄭雅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7,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59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