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余菲秝即余懿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5,800元,及其中705,8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其中260,000元部分,自113年8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說明,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1,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6,999元【計算式:965,800元+11,199元=976,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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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3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7日(起訴前一日) | | |
| | | 自113年8月4日起至114年6月17日(起訴前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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