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林芳如
被 告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董事及
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因董事或清算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