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金正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呂芷誼 律師
被 告 金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肆萬肆仟捌佰元。
理 由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344,8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在卷
可按,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44,8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