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世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38,146,919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1,883,69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共140,030,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