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聖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呂芷誼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本件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惟未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陳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例如:鑑定報告書),並依其價額,
按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若未陳報,逾期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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