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精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呂芷誼律師
被 告 金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時原未陳明
本件請求返還之建物為何,經本院
諭知補正後,已
具狀陳明該建物為
兩造契約約定之「養殖棚」,故本裁定僅就養殖棚核算
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
嗣後另行追加其他部分,應再補繳裁判費。
二、
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工程契約第一次增修協議第5條「養殖棚」約定(第17頁),該養殖棚之興建成本為新臺幣(下同)29,182,246元,依卷存證據,尚查無其他與交易價值相關之金額,故以該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182,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372元,原告已繳納202,716元,尚應補繳84,6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