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1號
再審原告 肖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吳枬芬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消簡上字第3號提起再審之訴,依法應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
上開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