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莊足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 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分別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查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0,986,66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足見
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低於系爭土地之價值,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劉貞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原告
起訴狀應有誤列,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