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方秀英
郭照春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108元,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2,1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