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軒轅神宮
被 告 臺南市第103期鎮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7日第25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第一案:同意依地政局113年2月7日南市地開字第1130247385號函,辦理軒轅神宮土地分配調整案,並將分割後1848-1地號面積16.27㎡抵費地
贈與予臺南市政府。」,關於重劃後份配予原告之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配決議無效。核其請求與
人格權、
身分權之
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訴訟,且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原告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原告復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