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全伈企業社
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俊傑、富益建材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與第四項則均係請求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00元(計算式:6,700元+4,500元=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