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方佳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郁芬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