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王淑芬
被 告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已向本院
聲請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7號
訴訟救助,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