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于鈞澤
被 告 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承恩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返還放置於臺南市○○區○鎮段○鎮○段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
系爭物品),
參酌原告自陳係以新臺幣(下同)81萬6,467元購入系爭物品,並提出報價單在卷為憑,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萬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