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懋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0,972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59.99+48.67+70.33)平方公尺×22,800元=4,080,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