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經典時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雯鳳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依
上開金額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刪除截至目前所發布之一切不實言論,並不得再散布相關內容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内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