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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楊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1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