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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林奕橙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名献律師
被      告  六六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