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松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3,144,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原告僅繳納32,185元,尚不足6,1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