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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告  陳美月
被告  洪美惠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