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被 告 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3,405元,應繳
裁判費4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25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