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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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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宛蓉  
被      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