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白志成
吳禹萳律師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萬榮木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3號確認界址事件之
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