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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吳佳君即海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姍  

訴訟代理人  蘭品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17,11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5,554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日至114年2月4日向被告承攬如附表所示之除草、鋸樹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各項目之工程款如附表所示,工程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116元(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原告已依系爭承攬契約施作系爭工程完成。
 ㈡系爭工程施作結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均無端拖延、拒絕給付工程款予原告。原告於114年4月30日以中華郵政仁德二空郵局第34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催告應於函到10日內給付工程款,被告於114年5月2日收件,且存證信函所定期限即114年5月12日亦已屆至,被告仍置之不理,今未給付,故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共4,617,116元等語。
 ㈢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4,617,1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請原告提出報價單以供被告核實發票金額。因為之前有發生過廠商開的發票與報價單金額不符的狀況,基於舉證原則,需要原告提出報價單供核實等語。
 ㈡並聲明:
 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認定:
 ㈠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系爭工程發票明細表、原告因系爭工程開立予被告之統一發票(三聯式)、原告114年4月30日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經被告公司人員分層簽核驗收之系爭工程工程驗收查驗單、施工照片、系爭工程報價單為證,本院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認為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原告向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均已由原告施作完成,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總額為4,617,116元,然而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任何工程款,依上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617,116元,自屬有據。
 ㈣利息請求:原告併予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8日起(本院卷第2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依本件情節、原告請求之數額等因素,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名稱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發票號碼
1
大二專區F1.8.9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4月2日
178,290元
XX00000000
2
大二專區F18.23.25.56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4月2日
187,425元
XX00000000
3
大二專區F48.49.51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4月2日
264,285元
XX00000000
4
大二專區F34.35.38.39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4月12日
163,800元
XX00000000
5
大八專區案場北門區蚵寮里保安宮旁鋸樹作業
113年4月15日
126,000元
XX00000000
6
大十二專區T4.T5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4月15日
182,700元
XX00000000
7
大八專區P47.48.49.50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4月16日
193,883元
XX00000000
8
大三專區G2.G30.G41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3日
228,375元
ZW00000000
9
大三專區G19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3日
195,300元
ZW00000000
10
大十一專區R1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6日
134,190元
ZW00000000
11
大十一專區R2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6日
133,560元
ZW00000000
12
大十一專區R3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6日
134,820元
ZW00000000
13
大十一專區R4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7日
132,615元
ZW00000000
14
大十一專區R5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7日
133,875元
ZW00000000
15
大八專區P51.P52.P53.P54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6月11日
245,700元
ZW00000000
16
大二專區F1.2.5.7.10.11.12.13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7月1日
212,625元
BW00000000
17
大二專區案場F28.F35.F36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7月1日
277,043元
BW00000000
18
大三專區G39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7月8日
42,210元
BW00000000
19
台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整地抽水作業(申請水權)
113年7月10日
251,055元
BW00000000
20
大八專區P44.P45.P46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7月16日
161,438元
BW00000000
21
大八專區P35.P40.P41.P42.P43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7月16日
244,913元
BW00000000
22
大二專區F30案場除草作業
113年7月22日
52,763元
BW00000000
23
大三專區G35.36案場鑑界及申請水權除草作業
113年8月16日
63,000元
BW00000000
24
大二專區F2.24.42案場鑑界除草作業
113年8月19日
155,138元
BW00000000
25
大二專區F5.6.54案場鑑界及申請水權除草作業
113年8月19日
108,675元
BW00000000
26
大八專區北門區蚵寮里蚵寮村莊除草及鋸樹作業
113年9月6日
145,688元
DV00000000
2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除草作業
114年1月15日
31,500元
HT00000000
28
大二專區F1.2.5.7.10.11.12.13.15.18案場道路除草
114年2月4日
236,250元
HT00000000
合計:4,617,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