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叡光至上有限公司、蔡光庭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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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4號卷第5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 | |
| | 自113年8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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