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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岳錦
被      告  鴻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昌
被      告  廖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8,39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欣公司)於民國114年1月22日邀同被告廖信昌、廖竑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4年1月22日起至119年1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5%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鴻欣公司自114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違約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72%,被告尚積欠本金968,392元、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這筆借款及連帶保證,但囿於經濟能力無法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補增契約(無利息補貼)、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見補字卷第18頁至第28頁,本院卷第43頁至第50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