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31號
即 被 告 黃再傳
陳彩玉即陳再生之繼承人
陳彩娥即陳再生之繼承人
陳琇瑩即陳再生之繼承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吉雄間
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073元(計算式:20,900元/平方公尺×62.97平方公尺=1,316,0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416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