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邱仕立
被 告 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惠棻
吳盛八
郭文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表示其於收受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114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後,即於同年月10日持裁定書至櫃檯如數繳納裁判費,業據抗告人提出收據為憑,該收據雖未顯示本件案號,然比對案由、金額及案件繫屬查詢清單,應可認定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收據確係繳納本件裁判費之收據無訛。原裁定以錯誤顯示繳費情形之查詢資料為據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洽,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