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柏安
朱蕙菁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柏安積欠原告債務未為清償,其為避免
繼承其父親即訴外人陳昆池之遺產後,遭原告
強制執行,竟與被告朱蕙菁協議,由被告朱蕙菁單獨繼承遺產,被告
上開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
債權,
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4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朱蕙菁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等語。
惟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高雄市仁武區,又被告
住所地亦均為高雄市仁武區,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