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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
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
惟
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