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吳鄭甜
吳俊宏
鄭陳金累
王伊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