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戴于翔
陳建仁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682號請
求償還
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5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