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昭綜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1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82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16日起算之
違約金,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92,257元、違約金7,6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合計為1,772,693元【計算式:1,672,824元+92,257元+7,612元=1,772,6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