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14號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8,8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9,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