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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所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被告方顧鈞外,僅記載另2名被告為「翁**」,並無足資特定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