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
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
住所或
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被告方顧鈞外,僅記載另2名被告為「翁**」,並無
足資特定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訟。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