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燊昌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林口三井扶輪
特許加盟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志忠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繳
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