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澤蔚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動產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9日114年度訴字第183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請求廢棄改判,
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故上訴利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