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11號
巫郁慧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焓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