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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1號
原      告  花園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蕭人豪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鄭仔寮花園夜市市場管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