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 告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吳靖天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15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