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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7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搖起來茶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芷雅  

被      告  嚴挺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萬1,6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0,7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搖起來茶飲有限公司(下稱搖起來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邀同被告許芷雅、嚴挺豪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搖起來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為限額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搖起來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簽具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交由原告收執。被告搖起來公司於112年12月26日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申請撥付100萬元,並已撥入被告搖起來公司設於原告台南分行之帳戶。上開借款自114年4月26日起未依約還款,原告便於114年8月1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就被告搖起來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79萬1,6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利率明細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71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另依借款契約第7條之約定,被告自借款各筆動用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且依該借款契約第9條第1款遲延利息之約定「⒊本借款到期或經貴行依第8條約定主張加速到期者: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貴行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本院卷第54頁),而因被告未遵期還款,依照兩造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主張被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院卷第33頁),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依上開約定,全部視為到期,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期限
利率及利息起期間
違約金利率及起迄期間
100萬元
3萬9,590元
112年12月26日起至118年12月26日止
⒈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之利息。
⒈自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75萬2,090元
112年12月26日起至118年12月26日止
⒈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之利息。
⒈自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79萬1,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