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羅學銘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羅學銘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181元【計算式:本金468,396元+起訴前之利息1,254,7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723,181元】,應繳
裁判費21,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