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即 被 告 江鎬佑
葉美麗
林韋呈
莊美月
莊雅雲
王淑蓉
邱春蘭
鄭宜庭
黃秀卿
孫偉哲
魏明建
王維德
宋屏原
楊義倫
姚虹霜
楊惠如
楊美貞
張儷馨
江柏輝
陳冠全
羅珮綸
洪婉容
王學堂
王家恆
陳家清
方貞卿
吳葭惠
王正宏
施秀哲
李盈威
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施淑美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並就第一審判決所處罰鍰120,000元辦理
提存擔保,該裁定於115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迄未繳納
等情,此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
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