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友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友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金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5,953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