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60號
原 告 郭育成
被 告 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
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原告「自始」、「歷次」經選任擔任被告公司
監察人之會議、
期間,以及原告「自始」、「歷次」擔任被告公司經理人之期間。
三、被告準備狀
繕本請逕送原告,原告收受繕本後,若有爭執,請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