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孫郁婷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孫郁婷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8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59,916元(計算式:855,476元+起訴前利息4,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8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