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