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