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享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50元。
惟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除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4,500,000元及自113年2月20日至清償日為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被告給付
違約金4,500,000元。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9,193,648元【計算式:4,500,000元(買賣價金)+193,648元(自113年2月20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4,500,000元(違約金)=9,193,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原告僅繳納45,550元,尚不足4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