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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
原      告  張珈維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