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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1號 原 告 張珈維 被 告 蘇澳鋼鐵環保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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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